王欣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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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经)罚字〔2025〕2号 当事人:王欣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取消采光井并改建部分门窗及外墙颜色材质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于2024年8月在经区海滨南路东、滨海大道西建设皇冠花园别墅二区-28号危房改造项目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取消采光井,并改建部分门窗及外墙颜色材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皇冠花园别墅二区-28号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皇冠花园别墅二区-28号危房改造项目《威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证》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王欣。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王欣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王欣于2024年8月在经区海滨南路东、滨海大道西建设皇冠花园别墅二区-28号危房改造项目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取消采光井,并改建部分门窗及外墙颜色材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施工图预(结)算》1份,证明王欣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43069.88元。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9条的规定,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取消采光井并改建部分门窗及外墙颜色材质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43069.88元)1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仟叁佰零陆元整(小写:430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地址:文化中路48号)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王丹、朱可 联系电话: 0631-5980053 联系地址: 威海市经区世纪大厦1715室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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