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
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冶口村农民集体
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冶口村
威环集有(2012)第000367号
特此声明
声明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