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文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高区初村镇院下村-149号的文房产证字第No.0255596号(证书类型:房屋所有权证)和初村集建(91)字第010260160号(证书类型:宅基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志文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