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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春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和平路-附111号-108A的2004005944(证书类型:房屋所有权证)和威国用(2002)第125-62号(证书类型: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动产登记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凤春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