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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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改革、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自然资源有关规范性文件。牵头拟订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林业管理、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进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改革。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科。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并监督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提出自然资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计工作。 (四)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区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区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七)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牵头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区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政策。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详细规划科。承担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本部门城市国际化相关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管理科。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技术把关工作。承担建筑工程、市政交通、管线等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承担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起草全市造林(种草)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监督执行相关标准、规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造林绿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义务植树、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和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林业碳汇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三)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生态保护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调处有关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拟订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监管领域安全生产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十五)林草资源保护监督科。承担全市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林地管理工作,指导市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市草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市林长制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市林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 (十六)自然保护地管理科。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的有关工作。 (十七)林业改革发展科。组织拟订林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地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基本建设。指导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地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科技培训等工作。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招商引资(引智)相关工作。 (十八)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提出全市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市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统筹全市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拟订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市测绘活动、质量。负责全市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全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以及测绘资质、资格管理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一)防灾减灾科。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牵头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行政许可科。牵头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动态调整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 (二十三)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承担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督察、森林督查等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各级对本领域巡视、巡察、督察、审计等反馈问题的督导落实工作。承担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安排办理的相关工作。 (二十四)执法监督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挂牌督办或重大违法问题立案查处,协调解决跨区域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二十五)信访科。组织处理信访事项、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事项、阳光问政热线事项和接待群众来访,负责群众反映事项的登记、转办、交办、督办和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信访工作。牵头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访稳定、扫黑除恶、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翠规划分局。负责环翠区辖区范围规划管理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登规划分局。负责文登区辖区范围规划管理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负责高区辖区范围除工业项目外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经区辖区范围除工业项目外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临港区辖区范围除工业项目外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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